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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2022年08月09日 14:2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北京物资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北京物资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给予申诉学生本人的下列处理决定:

(一)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

(二)给予退学处理的决定;

(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四)其他学校针对学生权益所做的处理决定。

   第四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纪委书记、学校办公室及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第八条  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

   第九条  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者长期出差等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可以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

   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两人。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定期面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  学生申诉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是否受理该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因为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

(四)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面驳回其申请,并说明驳回的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决定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处理依据不当或者在处理程序上有错误,可能对原处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的,向相关职能部门作出重新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的建议。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决定;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字。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送交《复查决定书》形式告知申诉人复查结论,并由其本人在回执上签收。

如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回执上写明。

如申诉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交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如无法送达到申述学生本人,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复查决定书须抄送原处理机构,并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布,但公布范围不得超过原处理决定的公布范围。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人数须达到或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者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学生或者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在没有接到申请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决定回避。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相关决定,复查决定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除特殊说明外,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物资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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