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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22年08月09日 14:2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进行,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试行)》(京教助〔2017〕41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京教函〔2019〕700号)、《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20〕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审定评审意见;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奖励资助中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参评对象是所有纳入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面向参评学年所有学生,每年评审一次;国家励志奖学金面向参评学年或当前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评审一次;国家助学金面向参评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对于新增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评审,每学期末将新增名单和评审报告向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报备。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以及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者除外。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5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800元。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或者符合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在基本申请条件之外,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还应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

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方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

1.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含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专业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2.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40%(含40%),加权平均分不低于80分,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没有进入前40%,但达到前50%(含5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突出表现

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市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八条  凡认定为参评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均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对象原则上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主要参照当年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应确保在一等范围。二等对象原则上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参照当年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其中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非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应确保在二等范围。已明确资助等级的对象范围将根据政策规定、实际需求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每学年初,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学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处学生奖励资助中心)综合考虑各学院学生人数以及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照比例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进行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奖励资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各年级辅导员、专任教师、学生代表(涉及本人及本班评审事项时应回避)。“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评审工作;负责结合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评审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以上评审结果须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为保证奖学金获奖学生质量,扩大奖学金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在学院评审环节可增加竞赛、公开答辩内容。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组成名单应于评审前公布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评审委员会”将本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建议名单和享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结果提交学校“工作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以及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至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时,严禁弄虚作假,经学校“工作小组”查实认定,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和证书,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物资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物院发〔2019〕43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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