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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2022年08月09日 14:27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管理,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根据教育部《关于对高等学校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通知》(教财〔1993〕5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 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学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及预科生)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困难补助专项经费支出。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补助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团结同学;

(四)能顺利完成学业,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校基本生活困难。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所需治疗费用较高,自付费用对其家庭构成较大经济压力的;

(二)父母或监护人亡故、失踪、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其家庭经济出现临时困难的;

(三)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其家庭临时性经济困难的;

(四)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已申请减免学费的除外)遇到临时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突发变故,面临较大经济压力,基本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

第三章 补助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临时困难补助条件的学生,在临时困难事发三个月内,由学生本人通过学生管理系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填写《北京物资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情况相关材料。

(二)学院审核:学生所在班级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平时表现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核实,学院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小组在班级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提出建议补助金额,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生奖励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批发放:学校学生奖励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学院提交的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进行复审并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小组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上报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奖励资助中心组织发放。

(四)建立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奖励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补助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立受资助学生档案。

第四章 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依据学生困难程度给予不同额度资助,一般分为2000元、3000元、5000元,每生每学年可申请获得此项补助累计不超过5000元。特殊情况由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小组提请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八条 财务处根据审批通过的获得资助名单,将补助款打入受助学生的银行卡。

第五章

第九条 在申报临时困难补助时,严禁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经学校奖励资助工作小组查实认定,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物资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物院发〔2019〕45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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