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证明,每个学生应注意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损坏,谨防他人盗用。凡拾到《学生证》者,应及时上交学生处。
第二条 新生第一学期入学经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后,由学生所在学院集中到学生处办理。
第三条 在校生每学期开学初,在规定报到期内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学生证注册后,方可作为有效证件使用。
第五条 京外生源《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到达站”,应填写距离生源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果家庭所在地与生源地不符,需要更改《学生证》时,必须由学生家长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第六条 京外生源的《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每学年需充值一次(新生《学生证》不需充值)。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五周至第八周,由各学院收齐后统一办理。
第七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准擅自涂改,不准转借他人,不准一人拥有多个《学生证》。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出,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如将《学生证》遗失,或《学生证》污损无法使用时,应及时到学生处补办。
第九条 《学生证》补办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周五,遇休假临时调整,以公告为准。
第十条 学生补办《学生证》,需填写《北京物资学院学生证补办申请表》,经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审查后到学生处办理。
第十一条 补办《学生证》成本费5元,补领《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成本费7元。
第十二条 学生遗失的《学生证》在补领后又找到时,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学生处注销,否则按谎报丢失补办证件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