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培养学生的纪律观念,依据《北京物资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请病假须持校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请事假须说明原因,如前往外地,应说明往返交通情况;请公假必须是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且由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学生请假2周以上,由学校领导审批;因累计请假导致缺课6周以上,建议办理休学。
第四条 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并由班主任、辅导员、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原件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留存;复印件分别送至学生处、教务处、班主任,并由本班学习委员于课前向任课教师出示。
第五条 学生假满返校后,应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销假;如假满不能按时返校,应通过电话向班主任说明原因,并按准假权限委托本班学习委员办理续假手续。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销假且未按时上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六条 学生请假一般应事先由本人亲自办理,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应说明原因,并委托本班学习委员办理相关手续。未说明原因及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视同擅自离校,后果自负,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