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资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北京物资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坚持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本章中各节所涉及到的具体规定、办理程序等,详见《北京物资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北京物资学院(以下简称我校或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经学校“绿色通道”审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请假仅限一次,且不得续假。未请假或请假期满仍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并已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新生准予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于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成绩管理等相关规定按照《北京物资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物院教[2018]20号)、《北京物资学院本科生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方法》(物院教[2015]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可按照学校规定申请并办理校内转专业。校内转专业的具体规定参见《北京物资学院本科学生校内转专业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各本科专业的学制均为四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留级等时间均计入其学习年限)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期,一年期满不能复学的,需再次申请休学。学生在学校取得学籍后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的,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两年,其休学期间的时间不计入本人的学习年限。
学生休学学期未完成课程按未修处理。在学期中办理休学的,该学期记为休学期。
第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与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于每年的6月或12月底,向学校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复学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学生处、教务处批准后,准予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节 退 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二)休学期满,未按规定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超过注册期限两周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有学校认定的应作退学处理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一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且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取得毕业资格,并符合《北京物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离校后,不及格课程可按学校规定在学习年限内返校重考或重修。离校生再回校参加考试发生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取消其该门课程的当次考试资格,成绩记为无效。因培养方案调整,在后续年级不再开设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替代课程,并报教务处备案。
重考或重修成绩合格后,满足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学生提交毕业证申请,经审核后准予毕业,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符合《北京物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生提交学位证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授予学士学位并按实际授予学位时间填发学士学位证书。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退学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为其颁发肄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双学位)要求的学生,颁发辅修(双学位)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学生座谈会等形式,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依据章程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校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依据《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各类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各类奖励的评定依据《北京物资学院本科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据《北京物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具体组成与工作规则,以及学生申诉具体办法按照《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等送达之日起,学生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在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等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经2017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北京物资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