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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军训工作实施办法

2022年10月18日 21:38  点击:[]

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军训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军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学生军事训练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7﹞76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以下简称“军训”)是学生履行兵役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基本形式之一。旨在通过组织学生军训,让学生了解掌握军事基础知识和基本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和忧患危机意识,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提高学生综合国防素质。

第三条 学生军训是学生必修课程《军事课》的组成部分,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留学生除外)应按本办法参加军训。

第二章  军训时间、内容与学分

第四条  学生军训实际训练时间不少于14天112学时,记2学分。一般安排在新生入学后集中进行。

第五条  军训的内容包括:

1. 共同条令教育与训练:共同条令教育、分队的队列动作、现场教学。

2. 射击与战术训练:轻武器射击、战术。  

3. 防卫技能与战时防护训练:格斗基础、战场医疗救护、核生化防护。

4. 战备基础与应用训练:战备规定、紧急集合、行军拉练、野外生存、识图用图、电磁频谱检测。

第六条  军训成绩的计算

军事技能训练考核由学校和承训教官共同组织实施,成绩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根据学生参训时间、现实表现、掌握程度综合评定。军训不及格者须重训,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章  军训组织领导

第七条  成立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军训领导小组,构成如下: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武装部、学校办公室、宣传部、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安稳处、财务处、校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武装部,牵头组织落实年度学生军训工作。

第八条  军训期间,按部队编制成立军训团、营、连组织。团长、营长、连长由承训部队教官担任,团政委由武装部部长担任;营教导员由带队辅导员(教师)担任。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军训工作小组,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

第四章  军训组织及教师工作职责

第十条 军训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1. 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制定的军训大纲和要求,制定学生军事训练计划。

2. 负责向承训部队和学校带队教师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命令等。

3. 协调学校与上级各主管部门,保障训练场地、器材的落实和各项训练科目的顺利进行。

4. 领导学校军训办公室、各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及时处理矛盾和问题,做好军训的后勤保障工作,保障训练场地、交通、教师和学生的住宿、就餐、医疗、洗澡等方面工作的落实。

第十一条  军训团主要工作职责

1. 按照军训领导小组制定的计划,组织军事训练科目的实施。

2. 及时了解训练情况,掌握训练进度强度,督促、指导、检查各营、连训练计划的落实。

3. 抓典型,树榜样,及时组织观摩、交流,做好经验推广。

4. 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掌握学生思想动态与心理状态,科学疏导,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5. 确保信息畅通,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做好军训期间的宣传报道工作。

6.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带队辅导员(教师)主要工作职责

1. 落实军训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各项军训工作。

2. 做好军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 组织好军训期间的党团组织活动。

4. 负责军训学生的考勤工作。

5. 协助医生及时妥善处理训练中的伤病号。

6. 协同教官开展学生内务卫生检查、评比。

7. 及时向军训团汇报有关情况、反馈信息。

8. 搞好军训结束后的总结评比和成绩登记。

9. 协助军训基地教官做好军训期间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是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军训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保障军训任务圆满完成的关键,各级领导、带队教师要高度重视。

第十四条  加强军训目的和意义教育,调动学生参加军训的积极性,刻苦训练、磨练意志。开展优良传统、艰苦奋斗、吃苦耐劳、集体主义和人生观价值观等教育。

第十五条  采用英模事迹报告会、宣讲学校优秀学生事迹、座谈讨论、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热爱国家、树立理想信念、热爱学校,充分发挥报刊、影视、广播等宣传工具的作用,做到形式多样,生动活泼。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军训专项经费,保障训练、运输、物资、餐饮、医疗等各项支出。

第十七条  军训期间学生要统一着军训服装。学生的军训服装费、伙食费等由学生自行缴纳。

第十八条  军训期间,校医院安排值班医生,设立军训现场医疗服务点,负责军训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后勤部门安排专门车辆随训,保障应急交通使用。

第七章  军训规定

第十九条  着装规定

1. 军训期间参训学生必须按规定着装。

2. 在军训团规定的换洗衣服时间内可着便服;在室外不准穿高跟鞋和拖鞋;不准在军训服外套便服;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脚、歪戴帽。

3. 军训期间男生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不准戴耳环、项链、戒指、领(胸)饰等饰物;不准描眉、涂口红、染指甲等;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不准佩戴非统一指定的徽章、标志。

第二十条  礼节、军容规定

1. 军训期间遇见首长时应敬礼。

2. 军训期间,无论在室内外,当上级首长到来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先见者发出“立正”的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先发出“起立”的口令),而后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报告。

3. 军训期间当现场奏起国歌、军歌和升国旗时,参训学生应当自行立正,行举手礼。

4. 在听到首长呼唤自己名字时,应立即答“到”;在领受首长命令或指示后,应回答“是”。

5. 进入首长室内前,要喊“报告”或敲门,进入其他人员宿舍前应敲门,经允许后再进入。

6. 着军训装时,不准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裤兜,不准在行走时吃东西、扇扇子,不准搭肩挽臂。

7. 参加集会时必须按规定时间整队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喧哗嬉闹;退场时,待领导、嘉宾离开或听口令后再依次退场。

第二十一条  训练场规定

1. 参训学生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离开训练场地;与军训无关的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训练场地。

2. 训练期间,严禁男、女同学在训练场地内结对散步。

3. 保持好训练场地内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及废弃物。

4. 军训期间禁止携带和使用各类电子产品和手机等器材。

5. 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各项规定,做到有秩序、守纪律,讲文明、有礼貌,不起哄、不鼓倒掌。

第二十二条  请、销假制度

1. 军训期间,原则上参训学生不得请假,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逐级请示,按规定权限批假;请假未获批准者不得擅自离开训练场地。

2. 请假不得超过三天,累计超三天者(含三天)需参加下一年的重训。

3. 当日病假申请程序:首先由军训现场值班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并填写意见,教官和值班辅导员签字后由武装部带队老师批准。

4. 事假申请程序: 申请人首先经教官、值班辅导员和武装部带队老师批准,经武装部部长和军训团团长审批。

5. 减、免、缓训申请程序: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经带队教师和教官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军训工作小组负责人审验后将申请材料交武装部带队老师,武装部部长和军训团团长审批。

6. 学生请假得到批准后,必须持请假批准条,向所在连队领导汇报,所在连队领导要向学生交代注意事项,明确归队时间。

7. 请假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归队,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必须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8. 请假学生归队后要及时销假,并将外出情况向武装部带队老师汇报。

第二十三条  安全规定

1. 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一切行动听指挥,按要求进行训练活动,做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认真诚实填写《北京物资学院新生身体状况调查表》。

2. 军训期间,所有参训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军训基地,更不准翻越基地的墙头和栅栏。

3. 军训期间,禁止喝生水,禁止食用不干净的水果,禁止饮酒。

4. 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深入细致地做好防病工作,防止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二十四条  军训期间学生违纪处理

参训学生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违反学习纪律,依据《北京物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无故不参加训练,不请假外出、迟到,早退;

参训态度不好、训练不认真、不服从管理;

军训期间借故起哄、带头闹事、骂人及打架斗殴;

酗酒滋事、破坏训练和生活秩序;

内务不整洁、东西乱放、个人卫生不好;

不尊重部队教官、军训团老师及同学;

损坏公物及训练器材;

浪费粮食及其他各种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优秀军训标兵评选规定

优秀军训标兵的评选原则上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0%,优秀军训标兵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军训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军训热情高。

2. 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各项军训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3. 认真参加军政训练和集体活动,表现突出。

4.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讲文明,懂礼貌,尊重各级首长、教官、教师。

5. 关心他人,团结互助,具有责任意识和团队精神。

6. 勤奋学习,刻苦训练,军事技能成绩评定为优秀。

第二十六条  免训、缓训和减训规定

1. 因病不能参加军训的学生,必须持校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的军训工作小组负责人批准,报武装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缓训或免训。

2. 遇有突发疾病或受伤,经短时间医治能痊愈的可以申请减训,减训学生必须经所在学院军训工作小组负责人同意方可减训。

3. 缓训学生要参加下一年度的军训。

4. 减训或缓训的学生在本年度学生军训期间,应根据学校的要求和安排参加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重训规定

1. 军训期间有违纪行为受到处分者。

2. 军训期间请假累计超过三天者。

3. 军事技能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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